“整治重大火灾隐患 构建平安和谐随州”专栏 (第四期) 湖北省重大火灾隐患举报、督改奖励办法(摘录) 为充分发挥“96119”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热线作用,鼓励公民积极参与消防工作,深入推进重大火灾隐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根据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重大火灾隐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期间,总队设立专项奖励经费,对举报重大火灾隐患核查属实的举报人以及督导重大火灾隐患按期整改销案的消防监督员,依照本办法实施奖励。 第四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96119”重大火灾隐患举报电话、本单位邮政地址、网站网址、电子信箱等举报渠道和途径。 每个工作日9:00-17:00,各地应安排专人值守“96119” 重大火灾隐患举报电话,接听处理群众举报。 举报人可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网络、来访等多种形式举报重大火灾隐患。 第五条 对举报的重大火灾隐患经查证属实,且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尚未立案的,根据隐患整改难易程度,给予举报人200-500元奖励。对举报的其他火灾隐患,视情给予举报人50-100元奖励。 第六条 对举报人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需要改动建筑结构的,给予举报人200-300元奖励。 需要改动建筑结构的,给予举报人300-400元奖励。 需要增设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设施的,给予举报人400-500元奖励。 符合以上多种情形的,根据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整改难度最大的一项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 符合以下情形的不予奖励: 举报事实不清、举报对象不明,或者举报的火灾隐患已被立案查处的,不予奖励。 匿名举报(包括不提供身份证明资料的)或不愿接受奖励的,不予奖励。 举报人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不予奖励。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奖励情形的不予奖励。 第十二条 不同举报人先后举报同一社会单位火灾隐患的,只奖励第一举报人。 举报同一单位不同处火灾隐患的,按一次举报计。 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火灾隐患的,视为一次举报,奖励由举报第一署名人领取。 对多人先后举报同一区域性重大火灾隐患的,只奖励第一举报人。 第十四条 各地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姓名、举报内容及相关信息。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因泄露举报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至重大火灾隐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结束(2014年10月1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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