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无权处分他人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人,不法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那么这里的第三人(即受让人)就是善意第三人。 善意第三人是有偿取得,支付了合理的对价。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所以,就不动产房屋来说,如果没办证的房屋被别人再以合理的对价卖了并且给别人办证了,你就没办法再住这房屋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