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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治安] 车辆挂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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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3 07:2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中的内容所述,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但因车辆已交付,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失承担责任。
同时,我国现行的物权法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合同签定完成,并且买方已付全款后,物权就已发生转移,过户只是车管部门的相应行政管理变更手续。因此,在卖方无过失的情况下,应由买方负责。
  简而言之:双方买卖的车辆虽然没有过户登记,但车辆实际已交付使用的情况下,因为买方对该车已经占有,并具有实际的支配地位,因此买方作为车辆的实际车主,已将该车实际占有和使用。而对于原车主来说,其虽然依旧是登记车主,但其自身已经丧失了对汽车的实际支配权和运营利益,汽车实际上已脱离了他的控制范围,因此,买方管理、使用汽车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和原车主没有关系,原车主也没有过错,因此产生的相应责任和赔偿应由买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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