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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财政局,被你乱收的停车费啥时退回给咋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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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7 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随州市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鄂价费规[2014]45号)文件明确规定随州城区停车收费2014年5月1日实施,
2014年5月1日之前谁给你的权力收取咋纳税人的停车费,
本人召集众网友,要求随州财政局退回乱收咋纳税人的停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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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1 17:3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夏之海星 于 2014-5-11 17:37 编辑

你没搞清楚么断章取义乱发帖。
happy-happy说的很对,首先你要搞清楚2014年5月1日前,安顺停车公司也好,城管也好,财政局也好,他们是否有收费文件或者批复。《湖北省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是什么时间出台的,你知道吗?另外该办法出台前停车收费工作的启动是依据什么,是如何进行的,这些你都知道吗?
你先把这些问题搞清楚后,再来网上发帖也不迟。否则,如果经过证实这些部门在这期间的收费都是有合法依据和批复的,那么他们完全可以起诉你,你是要负责任的,亲。
不懂法律真可怕,不懂装懂更可怕!






                                                            关于规范城区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机动车道路停车管理和收费行为,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10〕66号)及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公安厅、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综规〔2010〕18号)等规定,结合随州城区实际,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市城区道路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主体。城区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的主体是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受市财政局委托为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的执收单位。
二、收费标准。收费区域内道路停车第1小时收费标准为每泊位2元;第2小时起,收费标准为每泊位每小时3元;第3小时起,收费标准为每泊位每小时4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每天累计最高收费标准不超过15元。
三、城市道路停车收费管理的实施范围为:随州市中心城区即交通大道、迎宾大道、神农大道府河大桥至二桥、明珠路以内所辖区域(居民小区及无经营网点道路除外)。
四、停车泊位收费时间为:8时至22时。
五、免费停车。对临时停车15分钟以内的车辆及军警、救护、救灾、抢险、防汛、市政工程、运钞等特种车辆(含残疾人代步车)免收停车费。
六、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执收单位应在收费路段设置城市道路停车收费的标识标志标牌,载明道路停车泊位收费时间、收费标准、免收费时间、财政部门委托执收的部门(单位)、批准文号、收费年限、停车泊位数、收费人员姓名与标牌号、监督举报电话等在收费场所一并向社会公示。
六、本通知自2013年 1 月  1日起执行。


随州 市 物 价 局            随州 市 财 政 局


                                 2012年12月10日

点评

我就等着负责任,你来我让承担责任撒  发表于 2014-5-12 0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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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5-7 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随州市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文号:鄂价费规〔2014〕45号   |  发布日期:2014-04-15   
  
随州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申请核定随州城区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的请示》(随价文〔2013〕18号)收悉。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综规〔2010〕18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10〕66号)以及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问题的通知》(鄂财综发〔2009〕43号)规定,经研究,现就你市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中小型车每车每泊位每小时2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每日累计最高收费不超过15元。
对单位利用政府投资的城市街区、人行道、广场、空地进行停车,收费标准在不超过上述标准的前提下,由双方协商确定并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执行。
二、收费时限8:00--20:00;免费时限20:00--8:00。停车15分钟(含15分钟)以内免收机动车道路停车费。军队、武警部队车辆及公安、司法机关统一标志的警车,标志有防汛、抢险、救护、运钞等特种车辆免收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费。
三、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主体为市财政局,受委托执收单位为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执收单位实施收费前,应持同级财政部门的委托书正本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规定接受物价部门的年度审验。
四、执收单位实施收费前要在规定的收费路段设置标识标牌,载明收费批准文号、收费标准、收费时限、价格举报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属政府非税收入资金。执收单位要切实加强收缴管理,做到应收尽收,除规定外,不得随意减免。
本批复从2014年4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有效期满后,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重新核定。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财政厅
                                                         2014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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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7 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那天遇到一个收费员还振振有辞,上面有红头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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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7 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何才能收回已付停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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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7 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早被分了,你还想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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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7 11:55 | 显示全部楼层
亲,这钱并不是进了财政局的腰包,进了XX公司的腰包,只是他们收费经过物价局和财政局批准了,合法“土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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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7 12:3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个游行,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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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7 13:18 | 显示全部楼层
嗯,有道理,支持退回停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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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7 13:19 | 显示全部楼层

想游行,也要相关部门批准,否则视为非法聚众,会被抓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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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7 13:2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群吸血鬼,想退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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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5-7 13:23 | 显示全部楼层
随州市财政局委托随州市城管执法局收的我的停车费,
我的停车费以随州市财政局的名义收的,我不找随州市财政局找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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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7 13:25 | 显示全部楼层
吃到肚子里的肉还能吐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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