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谁在充当嫌犯曹长艳、龚福等人的保护伞
核心提示:一起有预谋、有策划、有组织地深夜私闯民宅的寻衅滋事案件,被随县公安机关定性为故意伤害案。办案过程中、公安派出所处处偏袒嫌犯曹长艳、龚福等人违法犯罪行为~~~~希望各级纪检、督察部门领导关注此案的公正性。查处是谁在此案背后为嫌犯曹长艳、龚福等人减轻法律的严惩到处打招呼充当说客~~~
我是湖北省随县高城镇雷家祠村二组玉皇沟自然村人,名叫阁明全,现通过网络媒体反映我的老婆被邻近乡镇的曹长艳、龚福等,夜闯入家中暴打至轻伤,公安派出所在办此案过程中没有客观公正的依法办案。导致嫌犯曹长艳、龚福、曹长义等人在派出所门口公开威胁我的人生安全,十分嚣张的说:“当心要我的小命。”
在我居住的玉皇沟自然村只有三户人家,我住在东头,中间住的陈有才,村西头住的曹长付。2014年7月19日中午12点。我开手扶拖拉机回家,经过邻居陈有才家门口时,被他堆放的木柴划破了麸皮袋。我停车将木柴挪动了一下,陈有才看到我挪动了他堆放的木柴,跑出来与我争吵了几句,双方平息各自回家了。
下午7点,我老婆从菜园摘菜回来经过曹光付家门口时,曹光付点名道姓的诅咒我7岁的小孙子,同时恶语辱骂我老婆独眼龙,曹光付的妻子刘秀英从家里跑出来和曹光付一起辱骂我老婆,并开始动手殴打我老婆,曹光付和刘秀英两人对我老婆越打越凶,我看到曹光付、刘秀英夫妇两人殴打我老婆赶紧跑去劝阻,他们将我老婆的颈部和我的面部抓的血迹斑斑。
当天,我的女儿带着不满百天的外孙到我家来玩,看到曹光付一家欺负我们,就抱着小外孙过来劝说阻止。刘秀英说:“你女儿是出嫁的姑娘,不要过来帮忙。”我女儿回家取手机准备拍照,曹光付又去追着我女儿打我女儿。曹光付一家的无理取闹,村委会干部知情后及时赶赴现场平息了曹光付、刘秀英的闹剧。
谁曾想到,在同日晚上21点左右,曹光付又电话通知他的两个女儿女婿曹长艳、曹长华、龚福、汤四,分别从10多里外的殷店镇皇湾村、高城镇七里塔村,突然来到我家中,一人在外放哨,其余三人摔凳子、砸手机,对我老婆打耳光、按倒在地拳打脚踢长达十多分钟,完全不顾我家中7岁的小孙子和一个未满百天小外孙的生命安危。犯罪嫌疑人曹长艳连我未满百天的小外孙都不放过,在小外孙的头顶部位狠狠的抓了两道血痕。
凶案发生时,我欲报警,嫌犯龚福说:“你报警我也不怕,警察来了又能怎样,我的爷爷是院长。”
我的女儿还是报警打110。高城派出所所长朱亚东和镇政府的一名工作人员来到我家,这时嫌犯龚福、曹长艳、汤四、曹长华,两对夫妇还在我家中。身为派出所所长的朱亚东,既没有做询问笔录也不对犯罪嫌疑人夜闯民宅、行凶打人的行为批评教育。令我感到蹊跷的是,朱亚东询问白天发生的事情经过。针对夜晚私闯民宅、行凶打人的群殴事件没有发表任何言论。因为白天的纠纷村委会干部已处理完毕。
我老婆住院期间,我多次到派出所要求开伤情鉴定委托书,多次遭到拒绝,朱亚东要求我们走刑事自诉程序,到法院去立案,由法院开鉴定委托书。没有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及调查取证的程序,我去法院刑事自诉谁能证明我老婆的伤情是谁致伤的。后来在镇政府干部的干预下,2014年8月8日派出所民警刘奎开了伤情鉴定委托书,并在委托书上特意注明“阁明全自述何传连被他人殴打。”我陪老婆去派出所指定的随州市正义司法鉴定中心去鉴定伤情,鉴定中心的法医让我老婆到随州市中心医院在做三围CT复查,要以随州市中心医院的诊断结论为鉴定依据,随州市中心医院的复查结果是第4、6、8根肋骨陈旧性骨折,但见骨折处骨痂骨膜生长。对照鉴定标准有两根肋骨骨折就是轻伤,随州市正义司法鉴定中心的法医拒绝做轻伤结论,法医说:“可以做一个轻微伤偏重的结论。”我向随州市司法局反映了随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的不作为的行为,随州市司法局的王局长说:“你们到省里去做鉴定,那里是权威结论。”我找正义鉴定中心写个不做鉴定的说明,宋平法医不给写,愤怒地说“你自己到武汉去做,你去用嘴说,做了算你幸运,做不了算你认灾”这样的话是本应秉公鉴定的法医应该说的吗?
我咨询了骨科专家,只要是受伤之日起,15天后检查出来的骨折,统称为陈旧性骨折。联想到高城派出所所长朱亚东故意拖延时间开出伤情鉴定委托书。就是想在陈旧性骨折的鉴定环节做“文章”,为嫌犯曹长艳、龚福等减轻刑事处罚。如果我老婆在住院期间,派出所及时开出伤情鉴定委托书,就不会出现陈旧性骨折的这个说法了。
2014年8月27日,我带老婆到武汉协和医院进步复查身体,当天协和医院医生开出多项检查,但就是不同意开出做三维CT的检查单。在我强烈要求下,医生才说要我们第二天来做,第二天来做三维CT时,医生却说:“协和医院没有三维CT。”并愤怒地说:“我说没有就是没有”,又是谁在背后干扰我老婆在省城做鉴定前正常体检呢?
最终,我陪老婆去武汉市第一人民医院做了三维CT,并向湖北省同济法医学鉴定中心提供了住院病历及复查报告,湖北省同济法医学鉴定中心给我老婆做了客观公正的轻伤结论。
2014年10月3日,当我把轻伤鉴定结论送到高城派出所时,副教导员汪成立说:“案件的材料都齐了,现在是国庆放假,上班时间送鉴定结论一并报上局里。”
2014年10月8日,我又去派出所送鉴定结论,汪成立说:“案情资料不全,要重新补充材料。”我对汪成立前后不一的说法不理解。试问,案发之日到我送交轻伤鉴定结论之时,两个多月的时间,高城派出所在做什么呢?
我催促公安机关尽快将嫌犯曹长艳等人刑事拘留,县公安局领导却做我的思想工作说:“先调解两次,再走程序。”在由派出所组织的两次的调解过程中,嫌犯曹长艳、龚福态度仍然十分嚣张,曹长艳、曹长义在派出所里对我人生安全进行威胁:“小心要我的小命。”派出所所长朱亚东,副教导员汪成立对曹长艳等人公然威胁我的行为未采取任何措施,也未制止,任由他们在派出所嚣张。曹、龚两家人找到高城镇王平镇长办公室,斥责王平镇长不该要派出所开鉴定委托书的。
我多次向县公安局反应、申请,要求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将龚福、曹长艳、汤四、曹长华四人刑拘。然而,随县公安局仍然以故意伤害罪立案,公安机关只将犯罪嫌疑人曹长艳一人刑拘,其他三个犯罪嫌疑人仍逍遥法外。曹长艳关押不到十天就取保回家。我向派出所所长朱亚东质询曹长艳是以什么理由取保回家,朱亚东说:“那是检察院不批捕。”我又向朱亚东提出看看取保犯罪嫌疑人曹长艳的法律文书。朱亚东说:“那你要请个律师来看。”我在维权过程中,朱亚东、汪成立多次明确说:“你老婆被打的这个案子,局里怎么安排,案子就怎么办理”。
我向随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汪国超询问为什么不批捕嫌犯曹长艳,为什么以故意伤害罪立案,不以寻衅滋事罪立案。汪国超说:“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不批捕并不是说明没有犯罪,并不是所有的案子都要批捕,最终以法院的生效判决为准,法院的判决是什么罪那就是什么罪。法院认为是故意伤害罪那就是故意伤害罪,认为是寻衅滋事罪那就是寻衅滋事罪。”我又向汪国超提问嫌犯曹长艳不收监了么?汪国超说:“那要看法院判什么刑,判实刑那就收监,判缓刑或附加刑那就是法院的事了,如果检察院能把案子办到底那要法院干什么。”
我咨询一位律师,他说:“轻伤案件对嫌犯不批捕的前提条件是,受害人住院期间,嫌犯主动去医院探望,并赔礼道歉,主动提出赔偿的,双方达成和解并得到受害人谅解的可以不批捕。”
嫌犯曹长艳不仅仅没有赔礼道歉,还拒绝赔偿,并且在派出所民警的眼皮底下还威胁我的人身安全,这样的猖狂的嫌犯是用什么手段办理取保候审的?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内容如下:
对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嫌犯曹长艳等在派出所调解的时候,声称“当心要我小命”难道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中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我要求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立案。理由一:十多年前,我妻子的妹妹何某是曹光付的儿媳妇,即曹长义(曹光付的大儿子)的前妻。因何某婚后两年未孕,不堪忍受曹家虐待,导致喝毒药自杀,因抢救及时,死里逃生,最后何某提出离婚。曹光付这一家一直怀恨在心。一直寻找时机制造纠纷……。这十多年里,我们一家一直对曹光付全家处处谦恭忍让。2014年7月19日晚,曹光付终于精心策划导演了一场登堂入室的群殴惨剧。
理由二:2014年7月19日下午,曹光付、刘秀英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侮辱我老婆和殴打我老婆。那个时间段发生的一切事情在村委干部的调解下,已处理完毕(有村委会干部证明材料)。曹长艳、曹长华是出嫁十多年的人,分别带着各自的老公,来我家摔板凳、砸手机,恶意毒打我的老婆、伤害婴育儿,难道不是寻衅滋事吗?
理由三:曹长艳、曹长华她们认为村委干部处理不公,可以走司法程序维权,为什么要登堂入室打人?
上述四人的行为已经严重地触犯了刑法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理由四:不以寻衅滋事罪立案刑拘报捕,怎能体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的重要思想。
诚然,以寻衅滋事罪立案,要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要同时追究参与殴打人员的法律责任,以故意伤害罪立案,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缓刑,拘役或管制。只能追究一个人的刑事责任,其他参与殴打我老婆的犯罪嫌疑人龚福、汤四、曹长华规避了法律的惩罚。
退一步讲,既然随县公安局以“故意伤害罪”立案刑拘曹长艳,其他三名犯罪嫌疑人也必须行政拘留。然而,随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及办案民警说“嫌犯曹长艳的父亲曹光付威胁公安局,要是把她的两个女儿女婿都刑拘了,他就喝药自杀。”难道因为曹光付的语言威胁公安局,法律就不追究龚福、汤四、曹长华三名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吗?
难道真的应验了犯罪嫌疑人龚福的说法。“你报警我也不怕,警察来了又能怎样,我的爷爷是院长。”
另外,2014年10月11日我通过湖北省网上信访管理系统举报的《关于湖北省随州市随县公安局高城派出所所长朱亚东、副教导员汪成立拖案、压案、办案不力的情况反映》中副教导员汪成立公然用流氓话侮辱受害人,当着受害人的面说“办个jiba的案”,随县公安局答复说60日内给处理意见,至今未见任何处理意见。
湖北省随县高城雷家祠村二组 阁明全
电话:13487012080
2015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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