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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吴法律答问)开发商不办房产证 业主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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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4 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老吴- 于 2015-1-13 13:30 编辑

       居住在厉山镇××苑网名叫“空心菜”的女士咨询老吴:我们居住的小区在2009年买房入住以来,既没有办房产证也没有土地使用证。应交的钱我们早已经到位给了开发商,由于开发商的原因这些证一直就办不下来。该房位于厉山镇神农居委会,而开发商公司注册地在曾都区西城办事处。
       一问:我们是应该走信访的路还是应该到法院诉讼?如果走法律途径能否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曾都区法院起诉?
       答复
       走信访当然可以,因为政府的信访机构代表政府。一个负责任的政府一定会为人民做主。不过本案属于涉法涉诉案件,最好应该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履行。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案属于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你们应该按照法律程序向随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提出民事诉讼,提供基本的证据,然后由立案庭分配到有关业务庭审理。在法律规定或通知的证据交换期限内完成证据交换。
       二问:法院立案庭收到诉状后已经月余没给出具受理立案通知,应该怎么办?
       答复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因此,人民法院不可能像你说的那样作出违反法律规定的事情来。如果一直没收到立案受理通知或者裁定,你可以向法院立案庭询问原由。对在法定期限内不予受理的,可依法向随州市中院提起上诉。
       三问:询问立案庭法官说已经交给××法庭,让我们直接到法庭询问。而法庭的法官说要我们把诉状中的诉讼请求改成“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是否有效、是否承担逾期违约金”等。请问应否修改?
       答复
       诉讼中如何请求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案是诉求开发商履行约定协助办理房产证纠纷。诉讼请求应该是“判令被告履行为原告办理商品房房地产产权登记的义务,立即为原告办理房地产所有权登记手续,将位于××苑××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在原告名下;判令被告承担逾期办理房地产登记的违约责任、支付逾期利息×××××元”(详见诉状)。
       法律规定的物权效力不同于合同效力。上述法官的说法只是关于你们的房屋合同效力问题。我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所以,只要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不违反法律,应该有效。不存在所谓再“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是否有效”。而你现在要求的是要办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来确立物权效力。我国《物权法》第九条、第十七条是这样规定的:“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所以,办理登记是物权效力很重要的环节。
       我相信法官不可能对你说出那样的话,有可能是你听错了。即使有法官说过让你修改诉讼请求,也可能只是某些法官对法律的认识不同。对于你自己的正当诉请,只要认为是合理合法就应该坚持。这些诉请经过审理,如果正确会得到法律支持,如果法官认为错误则可以依法驳回。不服一审判决还可以上诉方式得到法律救济。如果在递交诉状时连诉讼请求都听信别人而不能自己做主,其法律后果当然只能由你当事人自己承担。
       办证与不办证意义大不相同。如果没有房产证将来你有什么权利来处分房屋?现在也有一些不良卖房者一房多卖的案例存在。如果万一出现这一情况,法律对“善意第三人”是提供保护的。到那时事情就麻烦了。并不是像有人说“有合同住70年没问题”。这样一来将来想转让房屋,有证与没有证的是有区别的,起码在价格上会大不一样,没证的价格可能会大打折扣。
       附:代书的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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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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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4 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随州老问题解决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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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5 11:43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叫善意第三人?
       是指无权处分他人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人,不法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那么这里的第三人(即受让人)就是善意第三人。
       善意第三人是有偿取得,支付了合理的对价。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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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6 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墨菲 发表于 2015-1-13 13:56
随州老问题解决不了

所以,如果没办证的房屋被别人再以合理的对价卖了并且给别人办证了,你就没办法再住这房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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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6 20:1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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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6 22:2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长知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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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7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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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7 10:4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我的家乡淅河镇沙畈村,我们村要拆迁,全村分房,据说这种分房没有房产证也不可以买卖。政府把我们的房子土地征收了,而给我们分的房子又不可以买卖又没有房产证,请问我们该怎么办,请问

点评

你这种现象肯定是办不了房产证的。你不同于我这上面说的这个案例。  发表于 2015-1-17 10:58

来自随州网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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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7 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老吴- 于 2015-1-16 18:39 编辑
玻璃后的苍蝇 发表于 2015-1-16 14:45
楼主,我的家乡淅河镇沙畈村,我们村要拆迁,全村分房,据说这种分房没有房产证也不可以买卖。政府把我们的 ...

      你这在法律术语上叫“小产权房”。什么意思呢?就是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这些房子建成后不好办房产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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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7 14:39 | 显示全部楼层
玻璃后的苍蝇 发表于 2015-1-16 14:45
楼主,我的家乡淅河镇沙畈村,我们村要拆迁,全村分房,据说这种分房没有房产证也不可以买卖。政府把我们的 ...

       法律小知识: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房”,又叫“小产权房”。“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乡镇政府发证的所谓小产权房产,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这种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
       因此,你与老吴所述的案例不同点在于:“空心菜”女士购买的是商品房,而你的房屋却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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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5-18 11:28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法院已经实行了立案登记制。不知道是不是好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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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8 13:0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一位朋友住在舜井社区远望帝都小区、至今十年了还没有办理房产证。问像这样情况起诉开发商能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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