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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一中真霸气玩弄法律如儿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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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9 2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湖北
本帖最后由 坚定的心rong 于 2015-4-9 20:19 编辑

   
       辛辛苦苦干了16年的后勤工人,临近退休时竟被随州一中扫地出门!

       我叫胡大容,我为以下所言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随州一中——号称“随州市第一学府”、 “省级示范高中”,教书育人的地方。十几年来,学子朗朗的读书声伴随我的每一天,每天都能听到老师给学子们讲做人的道理,可是,言传不如身教,我的遭遇令人心寒!
       我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一中刚迁校新学期开学的那一天起,被聘到学校食堂工作,一直干到20133月因事请假。
       工作整整16年。16年中看着一个个怀揣梦想的中学生吃着我们做的饭菜一天天成长进步,直至考入理想的大学,16年的披星戴月,每天早晨四点半上班,晚上六点下班(有时加班做卫生到八点)。从1997年拿固定工资220元到后来拿效益工资月平均没超过800元(低于随州最低工资标准)。作为一名最底层的劳动者,我没有过高的期望和奢求,只希望辛勤工作到退休,老有所养,可是十六个春秋过去了,我把青壮年献给了随州一中,可是随州一中不但没按国家政策给我支付相应标准的工资也没按政策缴纳养老保险,最后还把我视作芥末扫地出门,现在年老多病连最起码的生活保障也得不到,这公平吗?
        眼看我离法定退休年龄不到两年了,20133月按惯例请假后,学校却借机不让我上班了,说我是自动辞职(不到两年就退休我会自动辞职?请问天下有这样的逻辑吗?)16年,学校没跟我们签过劳动合同(请问法官大人这不算违法?),16年学校没有给我缴纳社会保险(再请问法官大人难道这也不算违法?),还诬称我是“自动辞职”(结束假后我要求上班,找了10多次校领导,还写了6份书面报告,他们都拒绝了我的请求。)(后来同事告诉我:学校大领导的亲属进食堂顶我岗位了。)请问法官大人这不是违法辞退吗?
          这就是所谓的“随州第一学府”,这就是每天以为人师表自居的地方,却如此藐视法律,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如儿戏,工资一直远低于随州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还好意思说其中一百二十元包涵保险。
       我本身文化不多,身份卑微怎敢跟能呼风唤雨的一中领导抗衡。万般无奈,我找到了好心的有正义感的法律人士,将其诉上法庭。曾都区法院第一次开庭时,校方置之不理拒不到庭,法院又二次开庭(莫说服务真是周到啊!)。物证、人证、证人证言铁证如山,法律条款清清楚楚,本以为在党中央提出依法治国的形势下法院会秉公执法。可让我万万想不到的是:曾都区法院领导一直拖延,施压该案审判员,不讲事实,有法不依,驳回我的一切法律请求。
        不禁令人疑问!劳动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当今的随州(随州先后成立地级市、县区分家,法官分了几拨,素质高低的法官去向你懂的)怎就那么难呢?“两会”不是召开了吗?中国不是要依法治国走向法制社会吗?难道曾都区法院是随州一中开的吗?随州一中怎么就这么霸气呢?他们违背劳动法,歧视、盘剥劳动者到了如此令人吃惊的程度,就没有个讨说法的地方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难道在随州就成了一纸空文?
           随州是我们共同的家园,能否让我们在随州拥有相对的公平和正义的环境?如果您还有一份正义感和良知的话,请发出您的声音。众人拾柴火焰高,每个人一小步就能改变随州。
                                               
                                        ——随州百万底层劳动者中的一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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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0 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湖北
                                                                    随州一中关于胡大荣劳动纠纷的情况说明
    1、胡大荣属自动离职:经查实,2013年2月2日胡大荣向作业组组长请假3天,3天后胡大荣未按时返岗上班,直到2013年12月要求返岗;接到胡大荣要求返岗的申请,学校答复:2014年开年安排上岗,但胡拒绝了学校安排。
    2、胡在上班期间工资并不低。由于学校食堂的特殊性,所以学校实行的是绩效工资制,多劳多得,优劳优酬,工资标准和劳动保险标准,双方在合同中已有明确约定;况且胡的月工资一般在800-1499元之间。
    3、关于劳动保险。2007年国家发布新劳动保险法,2008年学校采取买断工龄的方式补偿了2008年以前临时用工人员的社会保险,并经协商职工同意,学校协助未办劳动保险的职工补办了劳动保险,方式是学校出资个人缴纳。事实上胡大荣也办理了劳动保险且一直在领取社会保障金。
    4、关于法庭审理。胡大荣于2014年三、四月份期间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部门驳回了其诉讼申请。胡不服上诉至法院,第一次开庭因诉讼文书在邮寄中遗失,学校没有收到诉讼书,致未能参加审理。为此学校申请二次开庭,目前正在审理中。我们认为,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依法办案,严谨认真,胡大荣无端指责,纯属胡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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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随州一中颠倒黑白的所谓“说明” 1,我于2013年3月请长假(而不是2月),从2013年9月开始我一直要求上班,学校一直拖延不同意; 2,我的工资最低月份386元,仅一次拿到过1499元 ,却被平均高于800 元。 双方从   发表于 2015-4-10 20:53
回复随州一中颠倒黑白的所谓“说明” 1,我于2013年3月请长假(而不是2月),从2013年9月开始我一直要求上班,学校一直拖延不同意; 2,我的工资最低月份386元,仅一次拿到过1499元 ,却被平均高于800 元。 双方从   发表于 2015-4-10 20:53
回复随州一中颠倒黑白的所谓“说明” 1,我于2013年3月请长假(而不是2月),从2013年9月开始我一直要求上班,学校一直拖延不同意; 2,我的工资最低月份386元,仅一次拿到过1499元 ,却被平均高于800 元。 双方从   发表于 2015-4-10 20:53
回复随州一中颠倒黑白的所谓“说明” 1,我于2013年3月请长假(而不是2月),从2013年9月开始我一直要求上班,学校一直拖延不同意; 2,我的工资最低月份386元,仅一次拿到过1499元 ,却被平均高于800 元。 双方从   发表于 2015-4-10 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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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1 18:5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支持楼主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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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1 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湖北
食堂是捞油水最多的地方,也别把自己说的那么可怜,你肯定是隐瞒了你不对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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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楼主所述,胡师傅只是一个食堂做饭的师傅,又不是后勤的采购或者管理人员,应该没有什么油水可捞的.  发表于 2015-4-15 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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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8 22:3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重庆
       我高中毕业于随州一中,严重鄙视随州一中的这种行为。还他妈的好意思说近期工资是800-1499,这个工资打发叫花子都过不去。这位大叔工作了十六年了,应该视为无固定期限的合同,除非本人自愿不干了,学校没有理由辞退。
       本人在外地的公检法工作,支持这位大叔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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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学问懂法律!!!  发表于 2015-5-8 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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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8 21:4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湖北
本帖最后由 镜取随城 于 2015-4-18 22:01 编辑

为什么该贴在随州引起了这么多网友的关注呢?我估计与这关系着每一个市民的切身利益有关!前面我已经语言:该案能否公正判决,将是随州依法治国道路上的一个标杆。但愿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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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关注!  发表于 2015-4-26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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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6 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随州一中用人十几年从未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本来就违反劳动法,这点上自知理亏现在又找借口说胡矿工!请问这么多年一中有书面的后勤管理规章制度吗?有关于请假手续的条条款款吗?大概请假全是口头请假吧?这样就留不下证据任你们胡编乱造说请3天就3天了?想想一位在食堂上班16年的工人怎么可能快退休了还无故矿工任由你们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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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随州一中撒谎的逻辑比三岁的娃不得强。  发表于 2015-5-5 14:29
随州一中食堂对请假这块没有明确的制度,有事跟主管说一声,同意了就算数。从我上班到2013年3月份请假时,一直是这样的。  发表于 2015-4-25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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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5 22:3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印度
希望事情能够得到圆满的解决,老师傅可以如愿退休,安享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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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好心人,祝好人一生平安!  发表于 2015-4-26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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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1 14:4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湖北
刚从一中回来,关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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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4-10 20:5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湖北
   回复随州一中颠倒黑白的所谓“说明”
1,我于2013年3月请长假(而不是2月),从2013年9月开始我一直要求上班,学校一直拖延不同意;
2,我的工资最低月份386元,仅一次拿到过1499元 ,却被平均高于800 元。 双方从没签过合同,哪来的合同约定?怎么从来没见到你们拿出那份所谓的“合同”?
3,关于劳动保险。你们说买断工龄,请问你们能拿出买断工龄的相关合约吗?你们是用多少钱买断的?学校不给买社保,我只得自费去买。你们竟然谎称是学校买的保险,那你们能拿出买保险的证据吗?
4,关于法庭审理。开始随州一中对法院传票置之不理,第一次开庭时该校又拒不到庭,法院依法开庭缺席审理后,把审理结果通报给该校后,该校才意识到问题严重性,然后又和法院协商再次开庭,而非其所说自己主动申请的开庭。该校无视国家法律,欺压职工违法在先,反而巧舌如簧诬称受害人“纯属胡闹”,其霸道嘴脸暴露无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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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9 21:5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湖北
现在国家天天打腐败,打一些坏风气,但还是有阴暗的地方,是正火烧不尽,坏风吹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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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角啊,没打到。  发表于 2015-4-25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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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9 20:2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湖北
本帖最后由 镜取随城 于 2015-4-11 13:10 编辑

关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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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4-9 20:2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湖北
自己先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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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9 20:2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熟悉的地方,关注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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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4-9 20:3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湖北
梦中的绿洲! 发表于 2015-4-9 20:26
熟悉的地方,关注一下!

谢谢版主,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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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9 20:3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湖北
不签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七款的规定,你可以主张从上班之日起至今的两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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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9 20:4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湖北
     呵呵 真是无语 屁民不懂法 就枚就骗,来个懂点法的有他们难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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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4-9 20:4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湖北
本帖最后由 坚定的心rong 于 2015-4-9 20:56 编辑
寂寞党总书记 发表于 2015-4-9 20:39
不签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七款的规定,你可以主张从上班之日起至今的两倍工资


   要求了啊  但是法院驳回了 经过了劳动仲裁裁决后诉之法院。法院竟然说什么 超过了劳动仲裁时效期。他们就是一个鼻子出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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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9 21:1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湖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五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夫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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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一中属违反《劳动合同法》此条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发表于 2015-4-25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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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9 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印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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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支持!  发表于 2015-4-25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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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9 21:3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湖北
既然事情走到这步田地,向更高一级法院搞,终究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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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4-9 21:3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湖北
杠子虫 发表于 2015-4-9 21:32
既然事情走到这步田地,向更高一级法院搞,终究会解决。

       谢谢 你们,有了你们的支持,让我在维权的道路上不再感觉孤单 我会一直走下去的 那怕这条路并不平坦。那怕到最高人民法院都要讨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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