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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牺牲留下163万抚恤金 离别22年的生母露面要分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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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9 17: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6岁的小王生前是广水市一名消防队员,2015年因公牺牲后,遗有抚恤经费163.4万余元。小王父母离异,从小就与父亲生活成长。就在小王的父亲陆续领取此款时,22年未一起生活的生母突然现身:这笔抚恤经费她也应有份,且应分得其中一半。
前妻出现索要抚恤经费
[url=]老王[/url]现年54岁,他和前妻林某于1989年生育儿子小王。1993年,夫妻离婚,4岁的小王随老王生活。此后,老王和林某分别组建了新的家庭
2011年,小王大学毕业后进入广水市公安消防大队服役。2015年8月21日,小王因公牺牲。3天后,广水市公安消防大队与老王签订因公牺牲抚恤经费的协议,约定支付各类抚恤经费共计163.4万余元。
此后,广水市公安消防大队向老王先期支付了70万元。
几天后,[url=]林某[/url]找到该消防大队,声称她是小王的生母,老王瞒着她独签这份协议,有失公平。
生母还要求持牺牲证明书
多次协商无果后,林某于2015年11月将老王告上法庭。后法院将小王的继母李某也追加为原告。
今年1月26日,此案开庭。林某诉称,老王对她封锁儿子因公牺牲的消息,并隐瞒她是儿子生母的真相,独自与消防大队签订抚恤经费协议,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她请求法院判决她和老王各按50%分割这163.4万余元抚恤经费,另外要求持《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正本。
为何要争这纸证书?林某称,这是儿子留给她的唯一精神寄托。而相关人员透露,该证明书日后可能会带来民政部门的相关福利。
老王则称,离异后,林某对儿子既未探望,更未抚养,没有资格领取这笔抚恤经费和持有该证明书。

一审判决双方都不满意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老王、林某、李某都是小王的法定继承人。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对儿子小王尽到主要抚养义务的老王再无其他亲生子女,因此应当适当多分,酌情认定老王应分得50%份额。林某及李某在小王生前都曾对其尽过抚养义务,各享有25%的份额。
另外,法院认为《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是荣誉的象征,而并非民事权益,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的范围,故对该项请求不予处理。
昨日,面对一审判决结果,老王对记者称,他不是很满意,是否上诉,还在考虑中。
远在江苏南通的林某在电话中告诉记者,儿子从小学到大学,她一直偷偷地到学校去看望并送钱送物。
林某称,她对判决不服,但是否上诉要考虑经济状况后再作决定。(来源:楚天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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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9 17:48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上今日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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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9 19:1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巴掌扇死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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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9 19:1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那个所谓的生母还是要分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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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9 19:2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唉,啥子世道,就为了钱,扯那么多高大上的理由干嘛!看在生了一场的情分上,给几万块钱让这种人滚的远远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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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9 20:1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军人的命就值163,父母离异的战友是最需要关怀的,

来自随州网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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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9 21:3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真的想不通,儿子在的时候漠不关心,儿子去世了来分钱,这钱就是拿到了,花起来舒服吗?那是儿子用命换来的呀!可怜天下父母心在她身上也烟消云散,唉,早知今日,何必当初了,儿子难道是挣钱的工具吗?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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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9 22:2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逝者泉下若有知!情何以堪?!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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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30 00:3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女人这么多年了,心还是这么毒

来自随州网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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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30 07:4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一面之词也不能全信,离婚是大人的事只不过影响了孩子,生育之恩大于天,没有哪个母亲不爱自己孩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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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30 10:3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离婚后子女只能随一方生活,另一方有探望权,所以生母也应享有一部分权利,只不过比例相应少些,但肯定不会一点儿都不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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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30 10:3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的标题有失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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