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大梅 发表于 2015-5-17 18:30

可怜的孤儿寡母什么时候可以退休

可怜的孤儿寡母什么时候可以退休    随县历山镇二桥头 星旗村一组 农民 1950年出生    没有土地土地很早以前被相关部门卖了   没有上城市户口还是农村户口没有办理社保    村里刘书记说村里没有钱卖土地的钱交给政府了   没有钱办理社保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国家征收土地给农民办理城市户口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安排工资    如果到了退休年纪就可以直接办理退休希望补齐十年社保因为女人55岁退休   现在已经退休十年了    没有到退休年龄的国家买几年社保   自己续费几年   医保是怎么解决的    为什么相关部门就是不执行呢   为什么巡视组也是没有结果呢   已经在巡视组登记难道非要等到死了人才能解决问题吗年老体弱 多病 快70岁的人了   还能活几天啊    联系电话 18107222039刘先生

何大梅 发表于 2016-3-26 16:31


可怜的孤儿寡母什么时候可以退休    随县历山镇二桥头 星旗村一组 农民 1950年出生    没有土地土地很早以前被相关部门卖了   没有上城市户口还是农村户口没有办理社保    村里刘书记说村里没有钱卖土地的钱交给政府了   没有钱办理社保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国家征收土地给农民办理城市户口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安排工资    如果到了退休年纪就可以直接办理退休希望补齐十年社保因为女人55岁退休   现在已经退休十年了    没有到退休年龄的国家买几年社保   自己续费几年   医保是怎么解决的    为什么相关部门就是不执行呢   为什么巡视组也是没有结果呢   已经在巡视组登记难道非要等到死了人才能解决问题吗年老体弱 多病 快70岁的人了   还能活几天啊   

何大梅 发表于 2016-3-28 13:11

没有人管吗

何大梅 发表于 2016-3-28 20:05

随政法 201522号文件怎么就没有人落实呢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随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何大梅 发表于 2016-3-28 20:0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随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7月29日
随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化建设,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按照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要求,遵循“先保后征、应保尽保、分类参保”的原则,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机制,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二章 保障范围、对象和补偿标准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的保障范围和对象,是指符合以下五项条件的被征地农民。
(一)承包地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
(二)被征地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三)被征地时户口在征地所在地;
(四)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
(五)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
第四条 受益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为被征地农民给予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人员,按被征地时我市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标准给予全额补偿;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下(59周岁至16周岁)的人员,年龄每降低1岁,补偿标准按全额补偿的1%递减。
第三章 参加养老保险办法
第五条 为本办法实施后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给予的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全部划入其个人账户。
第六条 被征地时男16周岁至59周岁、女16周岁至54周岁人员,根据国家现行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被征地后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七条 被征地时男60周岁、女55周岁及以上的未参保人员,统一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八条 被征地时已年满60周岁的人员,在享受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基础上,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情况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计发月数参照城镇职工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按被征地时的实际年龄确定。被征地时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人员,其计发月数按56个月确定。
第四章 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相关问题的处理
第九条 对《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下发后至《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实施前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实行分类处理:
(一)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随州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随政发〔2007〕38号)参保,并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续保缴费的,可统一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范围统计管理。已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支付渠道。如本人选择参加属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根据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与待遇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对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统计范围的被征地农民丧葬费、抚恤金2015年按城镇职工丧葬费、抚恤金标准的40%执行,以后每年提高10%,直至达到城镇职工待遇水平。
(二)未按随政发〔2007〕38号文件参保,也未获得当地政府(管委会)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的被征地农民,在其年满60周岁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由受益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比照2015年新征地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标准计发养老保险补贴。
第五章 补偿资金筹集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所需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列入征地成本,按符合纳入养老保险补偿人数所需要的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资金据实征收。
第十一条 以划拨土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应向当地政府(管委会)缴纳相应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费用。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不落实的征地项目,征地单位不得申报征地资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确定的应享受养老保险补偿(补贴)对象所需的资金,由当地政府(管委会)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按照社会保障资金相关规定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六章 工作流程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管委会)公布《拟征收土地告知书》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当地公安、国土资源、农业(经管)等部门根据《拟征收土地告知书》有关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对拟征收土地所涉及被征地农民相关情况进行调查,组织村(居)委会根据调查情况据实填写《XX拟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统计表》,并由被征地农民本人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村(居)委会将《XX拟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统计表》,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公示满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的,送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基层农业(经管)部门初审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对公示有异议的,应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村(居)委会提出,村(居)委会要及时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对《XX拟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统计表》进行调整后,再按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XX拟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统计表》,在5个工作日内汇总填报《XX拟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偿对象汇总审核表》,报县(市、区)公安、农业(经管)、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盖章后,报送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七条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对每个拟享受养老保险补偿对象的具体补偿标准进行测算,填写《XX拟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测算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盖章后报当地政府(管委会),并送同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
第十八条 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督促相关部门根据《XX拟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测算表》,在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将所需养老保险补偿资金预先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开具预存资金缴款凭证。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同级财政部门开具的预存资金缴款凭证,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预存情况的审核意见》。
第二十条 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将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预存情况的审核意见》和财政部门开具的预存资金缴款凭证,作为呈报征地报批文件的附件一并上报。
征地项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没有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偿条件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依据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的《XX拟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统计表》,在征地报批文件中予以确认和说明。
第二十一条 征地项目依法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据实填写《XX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偿对象增减情况统计表》,报县(市、区)公安、农业(经管)、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盖章后,报送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二十二条 征地项目依法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根据《XX拟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测算表》和《XX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偿对象增减情况统计表》,填写《XX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核定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盖章后报当地政府(管委会),并送同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最终确定的享受养老保险补偿对象及标准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二十三条 征地项目依法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财政部门按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最终核定的养老保险补偿金额,对预存资金实行多退少补。征地项目未获批准的,由财政部门将预存资金从预存专户全部返还当地政府(管委会)指定的账户。
第二十四条 征地项目依法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财政部门将养老保险补偿资金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根据《XX拟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偿对象汇总审核表》和《XX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偿对象增减情况统计表》,按规定将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记入被征地农民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向被征地农民出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记入个人账户告知书》。
第二十五条 时间及年龄的认定。
(一)被征地农民出生时间的认定,以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信息为准;其中,已经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但参保登记的出生时间与现持有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登记不一致的,按首次参保登记的信息认定。
(二)鄂政发〔2014〕53号文件实施后被征地的农民,进行养老保险补偿资金测算的时间界定以县级以上政府(管委会)公布《拟征收土地告知书》之日为基准日;最终确定的享受养老保险补偿对象及标准的时间界定,以征地项目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
(三)鄂政发〔2014〕53号文件实施前被征地的农民,其年龄界定,以2015年1月1日为基准日。
第七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六条 各地要高度重视,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将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
第二十七条 各地应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发改、国土、农业、公安、人社、财政、监察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组建工作专班,负责本行政区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当年养老保险补偿资金的2%预算人社部门所属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要统筹协作,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化建设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指导;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核土地征用的合法性、被征地农民失地面积,并会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对象;农业部门负责征地时被征地农民家庭承包土地面积界定、核实工作;公安部门提供被征地农民的户籍及个人身份信息;财政部门应根据上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使用情况、本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提取和支出计划,编制本级财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支出预算,确保所需资金足额到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手续、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记入个人账户和养老保险待遇计发等工作;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监察、公务员管理部门负责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职责履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各地、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随政发〔2007〕38号文件即行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何大梅 发表于 2016-3-28 20:08

《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解读
2016年2月22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6年2月25日,王国生省长签署省人民政府第386号令予以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
    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执纪问责工作。尤其是党的十八以来,全省查处了多起违法违规案件,纠正了一大批违法、不当行政行为,起到较强的警示教育作用。随着法治政府建设的推进,我省行政问责工作也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新要求:一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加强行政问责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问责方式和问责程序,要求必须将行政问责工作纳入法治轨道;二是目前国家层面尚无专门规范行政问责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散见于 《公务员法》、 《行政监察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地方在适用时往往存在把握不准、界定不清的问题;三是在具体工作中,哪些情形应当予以行政问责,采用何种方式问责,遵循什么程序问责,相关部门在行政问责中的具体职责等都需要有明确、规范的法律界定。因此,制定 《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加强权力监督制约,对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十分必要。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适用范围及相关部门的职责。根据《行政监察法》的相关规定,《办法》将行政问责适用范围限定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依法受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同时,《办法》根据相关上位法精神,规定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省行政问责工作,各级政府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管辖范围内的行政问责工作,及时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不履行、违法履行和怠于履行职责的问题,各级政府监察机关具体组织实施行政问责工作。
    (二)关于行政问责情形。《办法》将应予行政问责的行为界定为不履行、违法履行或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同时,兼顾实践中的习惯表述方式,《办法》将不履行法定职责等不作为、违法履行法定职责等乱作为以及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等慢作为规定为行政问责情形。其中,不履行法定职责等不作为情形包括不执行上级或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未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行政职责,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未依法履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等情形;违法履行法定职责等乱作为情形包括超越法定权限或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违反决策程序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或选择性执法,擅自设立行政许可或增加行政许可前置条件等情形;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等慢作为情形包括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履行职责,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及时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对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公共卫生、生产安全等重点领域的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等情形。此外,《办法》还规定了对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应予行政问责的情形。
    (三)关于行政问责方式及适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借鉴党内有关规定,《办法》对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规定了不同的行政问责方式,即对行政机关的问责方式包括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问责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辞退或者解聘。具体在适用时,一是规定了应予考虑的重要因素,即根据行为性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情节轻重等因素确定问责方式的适用;二是针对不同岗位职责规定了区分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依据;三是规定了免予问责、从轻或减轻处理、从重处理的情形。
    (四)关于行政问责程序。完善的程序设置是行政问责规范化的重要保障。《办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行政问责程序作出规范:一是对具体实施行政问责的各相关部门职责作出界定,明确对行政机关进行行政问责,按照管理权限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监察机关负责具体实施,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行政问责,按照管理权限由有权机关决定,监察机关(机构)、任免机关(机构)负责具体实施;二是对启动行政问责的问题线索作出规定,包括上级或本级人大常委会及政府的监督检查,监察、审计等部门和政府法制机构的监督检查,本单位的内部监督检查,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投诉、控告、检举和公共媒体披露的问题等;三是对行政问责各阶段程序作出规定,包括调查阶段应当听取被调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陈述和申辩、调查过程中遇到规定情形应当予以回避,作出问责决定应经领导成员集体讨论,问责决定作出后应送达受问责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其所在单位,问责处理决定应在一定范围公开;四是规定了行政问责的纠错机制,即对行政问责处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或申请复核。
    鉴于国家目前尚未对行政问责工作作出系统性、专门性规定,问责制度和实践也在不断深化之中,故《办法》主要对本省行政问责的基本方面和主要问题作出规定,有了基本遵循,至于实践中的一些具体、细化的问题,《办法》规定省政府监察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和行政问责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办法》将于2016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各级政府部门要增强宣传、贯彻、落实《办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以五大新发展理念作为行动指南,紧紧围绕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为核心,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加大问责力度,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庸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各级政府部门在实施《办法》的过程中,要注意研究行政问责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开拓进取、改革创新,努力做好新常态下行政问责工作,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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