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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随州市城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

2012-12-25 14:55| 原作者: | 查看: 101246| 评论: 0|发布者: 随州网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的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经调查测算,决定对随州市城区范围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附征率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城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见附件)及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于随州市城区范围内(含开发区分局)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各类依法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以下简称纳税人)。
  二、经营收入未达增值税或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经营收入达到增值税或营业税起征点的,应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对多业经营的纳税人,应分别按其实际经营的行业核定营业(销售)收入额,适用附征率,收入无法分开的,从高适用附征率。
  四、个人从事季节性或临时性的搬运劳务、建安劳务、服务劳务取得的收入,可按本通知规定的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服务劳务不含教学、设计、晒图、制图、实验、化验、计算、勘探、测绘。
  五、个人取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以及本公告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劳务报酬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按本公告规定的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财产租赁所得中,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仍按鄂地税规〔2009〕3号文件规定的综合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产转让所得中,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按本公告规定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营业(销售)收入额×适用附征率
  七、各县、市 、区地方税务局可参照本公告规定,制定本地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附征率。
  八、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以前规定凡与本公告不符的,按本公告执行。

   附件:城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
                     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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