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价文〔2012〕27号 根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鄂政发〔2009〕14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鄂地税发〔2011〕13号)的规定,2001年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出租车(面的)应交纳税费项目、标准的通知》(随价费字〔2001〕41号)规定的相关核定标准自新的法律法规实施之日起自行失效、废止,并按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执行。随州市物价局 随州市财政局 随州市地税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