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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须知--税收政策

2012-12-27 16:52| 原作者: | 查看: 10766| 评论: 0|发布者: 随州网

一、外商投资主要税种
  外国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适用的税种有: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农林土特产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进出口货物另按海关关税条例规定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在中国境内工作人员薪金劳务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1. 外国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另外,再按应纳税所得额征收3%的地方所得税。

    从2000年1月1日起,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作费和其他所得,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增值税。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7%;对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饲料、化肥、农药、农机等少数货物税率为13%。

    消费税。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扩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十一种消费品应当缴纳消费税。消费税的征收实得两种办法:一种是从量定额,一种是从价定率。

    营业税。在中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邮电通信、金融保险、建筑、文化体育、娱乐、服务业等业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营业税。营业税税率为3%或5%,其中娱乐的税率为10%或15%。

    3. 印花税
    在中国境内成立的购销、加工、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以及产权转移标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均应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税率最低为万分之零点五,最高为千分之一。权利许可证照和营业账簿(不包括计载资金的账簿)按件贴花,每件五元。

    4. 城市房地产税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产值一次减除20%后的余额计算纳税,年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

    5. 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交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率如下。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500元的 5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外籍人员为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4000元后的余额。)

    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所得的所得税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超过四千元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纳税所得额,按百分之二十的税率计算纳税。个人一次取得的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二万元至五万元的部分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五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6. 车船使用税
    外商投资企业拥有和使用的车辆、船舶,均应缴纳车船使用税。

    7. 关税
    目前中国关税平均税率为12%。

    8. 契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约的纳税人。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a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b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c房屋买卖;d房屋赠与;e房屋交换契税税率为3%-5%,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此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备案。

二、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措施包括:实行优惠的企业所得税率、减免企业所得税以及对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

    (一)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湖北省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率通常为33%。但对以下地区、产业实行优惠税率。

    15%优惠税率适用于:(1)设立在湖北省境内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2)能源、交通、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领域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24%优惠税率适用于:武汉市、黄石市、宜昌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以下十种行业界定为生产性企业:(1)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2)能源工业(不包括开采石油、天然气);(3)冶金、化学、建材工业;(4)轻工、纺织、包装工业;(5)医疗器械、制药工业;(6)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7)建筑业;(8)交通运输业;(9)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10)经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行业。
     
    2、企业所得税的减免

    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2年免缴、3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2年免缴、6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的税率不得低于10%;经营期在15年以上,从事港口码头的中外合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5年免缴、6-10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所得税的继续减免

    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在“二免三减”优惠期满后,当年出口额占企业总销售额70%以上,当年可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不低于10%。

    设在湖北境内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二免三减”优惠期满后的三年内,继续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二免三减”优惠期满后,经税务总局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继续按15%至30%缴纳企业所得税。
  
    4、地方所得税的继续减免

    在湖北省境内,地方所得税优惠期满后:

    对出口型和技术先进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免征地方所得税9年。

    投资于能源、交通、原材料等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开发性农业和社会发展事业,以及通过利用、改造现有生产企业进行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可免缴地方所得税6年。

    地方所得税免征期满后可继续申请免征。

    5、再投资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于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全部税款。

    6、所得税弥补亏损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的,可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超过5年。
   
    7、所得税扣除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财产损失,经税务机关批准,准予在发生当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8、免征所得税的情形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外国银行按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9、房地产税减免
    外商投资企业在湖北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自建设或购置的新建房屋,从建成或购买的月份起,免征五年房产税。

    (二) 外商投资企业流转税优惠政策。

    1、下列项目和产品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来料加工、来件配装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使用的物品;
    (8)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9)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和其他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

    2、下列项目和产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1)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加工货物出口后,免征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工缴费所增值税、消费税。
    (2)外商投资企业用进口料件加工成成品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另一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后出口的,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 、消费税。
    (3)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外商投资企业中标生产销售机电产品、建筑材料,凡能提供中标证明、供货合同、发货单等文件的,免征生产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对加工生产中标产品所需的进口料件,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3、进出口关税减免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外销产品所需进口的零部件、原材料等,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鼓励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退税优惠政策。
    (1)出口退(免)税

    目前经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直接出口委托化理出口的货物,应按照“免、抵、退”或“先进后退”的办法办理出口退税。

    对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自2001年1月1日起,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由原出口免税办法改为出口退税办法。
    (2)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台该类设备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产业目录》鼓励类,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的增值税。

    (3)对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税收即征即退

    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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