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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须知--产业政策(二)

2012-12-27 16:54| 原作者: | 查看: 10363| 评论: 0|发布者: 随州网

外商投资产业政策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具体体现了中国政府对于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将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不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1、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

    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造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

    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

    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

    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技术水平落后的;

    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

    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

    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

    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

    危害军事设施安全的使用效能的;

    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外,从事投资额大、回收期长的能源、交通、城市基础设施(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城市道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建设经营的,经批准,可以扩大与其相关的经营范围。

    5、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6、对于确能发挥中西部地区优势的允许类和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可以适当放宽条件,其中列入《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可以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惠政策。

    7、关于服务业领域开放,中国政府采取先行试点,后规范发展,逐步扩大的方式。根据中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已开始有序地开放银行、保险、商业、外贸、旅游、电信、运输、会计、审计、法律等服务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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