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网

 找回密码
 注册会员
随州网 首页 生活 其他 查看内容

《随州市鼓励各类投资的若干政策规定》

2012-12-28 11:27| 原作者: | 查看: 10745| 评论: 0|发布者: 随州网

随政发[2004]2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拓宽投资渠道,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投资的外资、市外境内资金、本市民间资金,实际投资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均享受本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条 投资者可以资金、品牌、技术等方式投资,在本市境内兴建各类基础项目及兴办独资、合资、合作企业,也可以收购、承包、租赁企业。

  第二章 土地使用

  第四条 新建项目或扩建项目,依法以出让方式使用土地的,应缴纳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金,除上交国家、省以及政策规定应提取的农业开发基金外,对投资方给予优惠。比例为:高新技术企业和其他工业企业、农业产业化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优惠100%;大型商贸流通企业、有利于增强城市功能的市场建设项目、旧城改造项目和新区土地综合开发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以按50%—100%优惠。

  第五条 收购、兼并企业,使用其存量土地,被收购、被兼并企业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的,其土地出让金可返还用于安置职工。

  第六条 开发矿山,从投资之日起,前3年收取的采矿权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前2年收取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企业。

  第三章 收益调节

  第七条 各类投资项目,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外,从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企业对地方财力的新增贡献额前3年全额返还,第4—6年返还50%,支持其发展。

  第八条 工业类和农业产业化类项目在审批、建设期间免交行政事业性规费。

  第九条 工业类和农业产业化类项目生产经营期间按规定应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规费,从投产之日起,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若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可以向主管部门、招商部门申请减免。

  第十条 高新技术项目、知名品牌企业、实际投资一次性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类和农业产业化类项目,经市政府专题研究,可给予更加优惠政策。

  第四章 劳动人事

  第十一条 外来投资者(包括家属)及其企业管理人员与技术骨干均可落户城区;本市城区外民间投资者及家属、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根据其意愿可落户城区。

  第十二条 投资企业需要员工、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可直接面向国内外招聘,也可委托当地劳动、人事部门招聘,只收取成本费用。各类投资企业聘用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本地同类人员平等对待。

  第十三条 外来企业投资者、高层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子女在本市入托、入学,允许自由择校;符合有关规定的,可申请减免相关费用,由招商部门会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第五章 协调服务

  第十四条 对投资企业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企业报送立项、审批、证照发放等齐备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由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办毕市内手续。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设立外来企业投诉中心和民营企业投诉中心,受理各类投诉,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查处结果,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反馈。

  第十六条 企业因业务需要,可办理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往返港、澳的商务签证;申请出国护照不受户口所在地限制。

  第十七条 外来投资企业从正式开工建设之日起,由公安部门挂牌保护,指定派出所与该企业签订治安责任书,落实责任民警,搞好治安服务。

  第十八条 实行“无干扰生产日”制度和准检证制度,每月1至25日,除国家有强制性规定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到企业进行各类检查。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必须提前向市整顿治理发展环境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申报,领取《准检证》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 实行重点项目领导联系制。对一次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和累计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扩建项目,成立项目建设领导专班,确定一名市级领导负责,协调项目建设中的有关事项。

  第六章 引资奖励

  第二十条 在引进外来投资中发挥重要中介作用的,待引进项目投产后可以申请奖励,由财政部门会同招商部门对奖励申请审核认定。奖励标准: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内的工业类和农业产业化类项目,给予5‰的一次性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类和农业产业化类项目,给予6‰的一次性奖励。奖金由同级财政支付。

  第二十一条 介绍无偿赠与的,按到帐资金或物品价值的1%—5%给予奖励,奖励由受益方用赠款以外的资金支付。

  第二十二条 引资人与本市受益单位签有协议的,按协议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十三条 个人从事引资活动的,奖励个人;单位从事引资活动或个人职务行为从事引资活动的,奖励单位。党政干部在招商引资中作出贡献的,由各级政府给予奖励,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重奖。

  第二十四条 对争取国家、省计划外重大投资及其他大额投资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经市政府批准,参照上述规定给予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解释。


路过

鸡蛋

雷人

握手

鲜花

最新评论

热门资讯
公益志愿
    一周热门团购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