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投资的若干政策规定》 随政发[2003]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投资的外资、市外境内资金、本市民间资金、国有资金,实际投资额达到 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均享受本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条 投资者可以资金、品牌、技术等方式投资,在本市境内兴建各类基础项目及兴办独资、 合资、合作企业,也可以收购、承包租赁企业。 第二章 土地使用 第五条 收购、兼并企业,使用其存量土地,被收购、被兼并企业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的,土 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安置职工。 第六条 开发矿山,从投资之日起,3年后开始收取采矿权使用费;从投产之日起,2年后开始 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三章 收益调节 第八条 项目审批、建设期间按规定应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规费,根据项目类型,按最低标准的 50%以下收取。 第九条 项目生产经营期间按规定应收取的行政事性规费,根据项目类型,从投产之日起,一 律按最低标准收取;若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可以向主管部门、招商部门申请减免。 第十条 大型基础设施、高新技术项目、知名品牌企业、实际投资一次性3000万元以上或累计 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扩建项目,可提请市政府专题研究,给予优惠,不受本规定限制。 第四章 劳动人事 第十二条 投资企业需要员工、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可直接面向国内外招聘,也可委托当 地劳动、人事部门招聘,只收取成本费用。各类投资企业聘用的管理人员和 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一律平 等。 第十三条 外来投资企业和本市民间投资企业的经营者、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有重 大贡献者,可以建议按法律程序推选担任各级人大、政协职务或担任名誉职务。 第十四条 外来企业投资者、高层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子女在本市入托、入学,允许自由择 校,可申请减免相关费用,由招商部门会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五章 协调服务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设立外来企业投诉中心和民营企业投诉中心,受理各类投诉,并会同有关 部门及时协调处理。 第十七条 企业因业务需要,可办理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往返港、澳的商务签证;申请出国 护照不受户口所在地限制。 第十八条 外来投资企业从正式开工建设之日起,由公安部门挂牌保护,指定派出所与该企业 签订治安责任书,落实责任民警,搞好治安服务。 第十九条 实行“无干扰生产日”制度和准检证制度,每月1至25日,除国家有强制性规定以 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到企业进行各类检查。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必须提 前向市整治办、市政 府法制办申报,领取《准检证》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 实行重点项目领导联系制。对一次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和累计投资5000万元 以上的扩建项目,成立项目建设领导专班,确定一名市级领导负责,协调项目建设中的有关事项。 第六章 引资奖励 第二十二条 引进人才、技术和品牌,促使企业提档升级,产生经济效益后,由企业按收益当 年新增收入的1%—5%一次性予以奖励。 第二十三条 介绍无偿赠与的,按到帐资金或物品价值的1%—5%给予奖励,奖金由 受益方用 赠款以外的资金支付。 第二十四条 引资人与本市受益单位签有协议的,经招商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协议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十六条 争取国家、省计划外重大投资及其他大额投资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经市政府批准 后,由财政拨款予以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