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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投资的若干政策规定》

2012-12-28 11:27| 原作者: | 查看: 10756| 评论: 0|发布者: 随州网

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投资的若干政策规定》

随政发[2003]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扩大开放步伐,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扩 大开放新格局,吸引更多的国内外客商来随投资合作,促进全市经济和社 会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投资的外资、市外境内资金、本市民间资金、国有资金,实际投资额达到 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均享受本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条 投资者可以资金、品牌、技术等方式投资,在本市境内兴建各类基础项目及兴办独资、 合资、合作企业,也可以收购、承包租赁企业。

  第二章 土地使用
 
    第四条 新建项目或扩建项目,以出让方式使用土地,应收取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金, 除上交国家、省外,对投资方给予优惠。比例为:高新技术企业和其他工 业企业、农业产业化企 业、农产品加工企业交纳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本级政府留成部 分)和土地出让金优惠100%;经 政府批准的商贸流通企业,根据投资额按50%—00%优惠;有利于增强城市功能的市场建设项目 、旧城改造项目和新区土地综合开发 项目,根据投资额按50%以下给予优惠。以租赁方式使用国有 土地,根据项目类型,视投资情况,土地租金2年至 5年内按50%—100%予以优惠。 

    第五条 收购、兼并企业,使用其存量土地,被收购、被兼并企业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的,土 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安置职工。 

    第六条 开发矿山,从投资之日起,3年后开始收取采矿权使用费;从投产之日起,2年后开始 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三章 收益调节
 
    第七条 各类投资项目,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外,从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依据该企业当年 对地方财力新增贡献额度,连续2年至5年优惠50%—100%,支持其发展。 

    第八条 项目审批、建设期间按规定应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规费,根据项目类型,按最低标准的 50%以下收取。

    第九条 项目生产经营期间按规定应收取的行政事性规费,根据项目类型,从投产之日起,一 律按最低标准收取;若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可以向主管部门、招商部门申请减免。 

    第十条 大型基础设施、高新技术项目、知名品牌企业、实际投资一次性3000万元以上或累计 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扩建项目,可提请市政府专题研究,给予优惠,不受本规定限制。

  第四章 劳动人事
 
    第十一条 外来投资者(包括家属)、其企业管理人员与技术骨干均可落户城区;本市民营企 业投资者(包括个股20万元以上的股东)及家属、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均可落户城区。 

    第十二条 投资企业需要员工、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可直接面向国内外招聘,也可委托当 地劳动、人事部门招聘,只收取成本费用。各类投资企业聘用的管理人员和 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一律平 等。 

    第十三条 外来投资企业和本市民间投资企业的经营者、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有重 大贡献者,可以建议按法律程序推选担任各级人大、政协职务或担任名誉职务。 

    第十四条 外来企业投资者、高层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子女在本市入托、入学,允许自由择 校,可申请减免相关费用,由招商部门会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五章 协调服务
 
    第十五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集相关部门联合办公,对投资企业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 站式”服务。项目的立项、审批、发放证照等前期工作,相关部门接到齐备 资料后,3至7个工作 日内办毕市内手续,相关收费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收取.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设立外来企业投诉中心和民营企业投诉中心,受理各类投诉,并会同有关 部门及时协调处理。 

    第十七条 企业因业务需要,可办理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往返港、澳的商务签证;申请出国 护照不受户口所在地限制。 

    第十八条 外来投资企业从正式开工建设之日起,由公安部门挂牌保护,指定派出所与该企业 签订治安责任书,落实责任民警,搞好治安服务。 

    第十九条 实行“无干扰生产日”制度和准检证制度,每月1至25日,除国家有强制性规定以 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到企业进行各类检查。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必须提 前向市整治办、市政 府法制办申报,领取《准检证》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 实行重点项目领导联系制。对一次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和累计投资5000万元 以上的扩建项目,成立项目建设领导专班,确定一名市级领导负责,协调项目建设中的有关事项。

  第六章 引资奖励
 
  第二十一条 在引进外来投资中发挥重要中介作用的,待引进项目投产后可以申请奖励,由招商 部门对奖励申请审核认定。奖励标准按外来实际投资的0.1%—0.5%计算,奖金由同级财政部门 设立基金予以支付。 

  第二十二条 引进人才、技术和品牌,促使企业提档升级,产生经济效益后,由企业按收益当 年新增收入的1%—5%一次性予以奖励。 

  第二十三条 介绍无偿赠与的,按到帐资金或物品价值的1%—5%给予奖励,奖金由 受益方用 赠款以外的资金支付。 

  第二十四条 引资人与本市受益单位签有协议的,经招商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协议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十五条 个人从事引资活动的,直接奖励个人(党政干部除外);单位从事引资活动或个人 职务行为从事引资活动的,直接奖励单位,党政干部在招商引资中作出贡献的,由各级政府给予奖 励,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重奖。 

  第二十六条 争取国家、省计划外重大投资及其他大额投资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经市政府批准 后,由财政拨款予以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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