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政发〔2006〕47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改善投资环境,规范收费管理,提高办事效率,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随州城区经营性用地有偿使用和建设工程项目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费制”收费的范围 “一费制”收费范围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分城区经营性用地有偿使用收取和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取得收取两个阶段。必要时两个阶段的“一费制”可以合并收取。 城区经营性用地有偿使用阶段“一费制”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 (一)新征土地:土地出让金、土地收益金、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 (二)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包括其他未经招、拍、挂程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出让,用地有偿使用“一费制”按实际交易额的50%收取。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取得阶段"一费制"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排水接口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装饰行业管理费、基础设施配套费、住房维修基金、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定额编制测定费、基建施工占道、绿地临时占用费、绿化补偿费、绿化延误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房屋产权登记费、建筑施工噪声排污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 二、“一费制”收费的方式 用地单位或建设单位持相关资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申办各种手续,各窗口单位按规定标准测算应收金额,市行政服务中心财政窗口统一开票,用地单位或建设单位一次性交款。 三、“一费制”收费的管理 按“一费制”收取的规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各执收单位不再向用地单位或建设单位收取费用,由市,财政局根据批准的收费项目、核准审核拨付。 四、其他 (一)经营性用地有偿使用和建设工程项目所涉及的税收、服务性收费由用地单位或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自行缴纳,手续自行办理。 (二)“一费制”收费的具体项目、标准由市财政局、物价局依法核准。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国家政策的调整和实际情况的变化对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时进行调整。 (三)“一费制”收费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另行制定,并行文实施。 随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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