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人民政府,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土地市场秩序,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国土资源部监查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65号)精神,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土地集中统一管理,全面落实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制度。 加强土地集中管理,实行土地统一供应,科学控制土地供应总量,是避免多头供地、恶性竞争和保证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得以落实的基本前提。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各类工业园、科技园、开发区的用地管理,严格控制改变土地用途和容积率。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方式出让;其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如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二、完善收购储备制度,深化土地资产经营工作。土地收购储备是土地资产经营的重要环节,国土资源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土地储备工作的监督管理。发改委、建委、监察局、财政、规划、房产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土地收购、整理、储备的相关工作。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具体承担随州城区范围内的土地收购储备日常工作,要依据土地储备计划积极开展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并有计划地按城市建设要求提供可开发地块。 对于申请转让且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出让土地,以及申请转让的划拨土地、申请将非经营性用途改变为经营性用途的出让土地,政府可以优先收购(收回),并予以储备。对于确实不宜储备的土地,在符合城市规划、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的前提下,原用地单位可以依法转让,但应当按规定在市土地有形市场公开进行。 三、加快土地有形市场建设,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要切实采取措施,加快土地有形市场建设。要按规定提供土地交易场所,完善土地交易规则,公开土地使用权交易条件、交易程序、交易结果、规范土地有形市场交易秩序。要建立规范的土地交易许可制度,强化交易项目入市条件审查;建立交易预报制度,及时发布土地供应信息;加强土地估价行业监管,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规范土地交易行为。土地交易必须具有规划部门出具的土地规划设计条件。 随州城区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让土地使用权首次转让、法律允许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等活动,都应当依法在市土地交易市场公开进行。 四、简化供地审批程序,提高土地供应效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建设用地,由城市规划部门拟订地块规划设计方案,国土资源部门拟订供地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办理供地手续:(一)符合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土地的;(二)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划拨供地的;(三)工业项目用地,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四)因城市建设需要不宜出让、采用租赁方式有偿使用土地的;(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按土地使用现状补办出让手续(不涉及新建)的。 上述情况以外的建设项目按规定以协议出让、作价入股等方式用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商城市规划部门拟订供地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复后,依法办理供地手续。 五、加大土地有偿使用力度,强化政府土地收益征收管理工作。 强划拨用地管理,严禁利用划拨土地进行营利性活动。确需利用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应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加强土地出让金(租金)征收管理。拟出让地块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政府按该地块成交价款的50%收取土地收益。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按照"一费制"收费管理的原则,统一纳入出让底价,集中收取。市财政、物价部门要会同市国土资源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制定经营性用地"一费制"具体执行标准。建设项目用地经批准以协议方式出让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出让金征收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征收。通过土地有形市场以公开方式出让的土地,原则上不得改变原批准的土地使用条件;经批准可以改变原出让土地使用条件的,必须按规定补交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差价和有关税费。政府土地收益在财政部门设立专户管理,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 六、强化部门分工协作,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协调与配合。进一步推进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工作,实现土地收益最大化。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规范人民法院生效文书的协助执行工作。 建设、规划、房产部门要积极支持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对经营性用地,必须持出让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部门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方可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划拨土地及其地上房产整体转让的,必须待土地出让、转让手续办理完毕后房产部门方可办理房产转让手续。未见土地出让转让手续,建设、规划、房产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和房产转让手续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等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征收土地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对竣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面积、年限、设计、工程质量、容积率、绿化率、配套设施及土地出让金征缴等实行验收制度。 国土资源部门和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土地有形市场的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进入有形市场交易或交易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交易过程中接受贿赂、营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