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谭先生问:我的孩子在学校课外活动期间,与另一孩子打闹时,因被对方打倒后推了对方一下,造成对方骨折,现在这个孩子的父母要求我们承担责任,请问这种情况学校应该承担责任吗? 答:《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因此,本案学校如不能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