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随州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根据随州市物价局《关于完善随州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随价农资规[2013]4号文件)规定,现就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代收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的对象和范围 我市城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城市暂住人口以及进行各类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对象。具体征收范围为我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区域。 二、委托代收方式 (一)城市居民(包括暂住人口)由市玉龙供水有限公司代收。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财政管理经费的由财政部门代收,区财政管理经费的单位由区财政统一扣缴并上缴市财政专户。 (三)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的各类建设项目由市行政服务中心代收。 (四)各类交通运输车辆由公安交警部门代收。 (五)上述未包括的收费对象由环卫处负责征收。 三、收费标准 按照随州市物价局 《关于完善随州地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随价农资规[2013]4号文件)执行,其中: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6元/户·月;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按在册职工人数6元/人·月。 四、处罚规定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未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并在催缴后仍拒绝缴纳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五、执行时间 自2013年3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2013年2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