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市物价局获悉,我市对居民生活用电价格适用范围进行了重新明确,过去反映强烈的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将纳入居民生活用电范围,按照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收费。 调整后,新的居民生活用电范围包括: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是指城乡居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场所及非经营公益性服务设施的用电;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宗教场所生活用电以及监狱监房生活用电,主要包括场所内的食堂、澡堂、宿舍(狱舍)等生活设施用电;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宿舍生活用电;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 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各类用电应与其他用电实行分表计量。暂未实行分表计量的,由供用电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各类用电分类比例或用电数量。此价格政策自2013年9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