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受雇在蔬菜基地干活,看守大棚,上班途中身亡,围绕劳动关系,双方闹上法庭。 2010年9月12日,某公司承包了随县安居镇肖家店村五、六、八组159户村民经营的责任田212.28亩,投资兴建蔬菜基地,承包期限15年。2012年6月2日,59岁的肖家店村五组村民吴某被招到基地,白天劳动晚上看守蔬菜大棚,蔬菜基地每月支付其工资1410元。2012年8月26日20时20分,吴某步行到蔬菜基地上班看大棚,走到306省道8KM+800M处时,被车辆撞死,肇事车辆逃逸。因工伤认定问题双方围绕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吴某家属向曾都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结果吴某生前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不服劳动仲裁裁决,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生前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且有蔬菜基地会计出具的工资表及工友证明,双方符合劳动关系主体资格。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因未向法庭提供有力的证据加以证实,法院不予支持。经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随州日报 记者 甄言、谢万鹏、冷友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