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湖北麦达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9·28”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案作出终审判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这起历时近一年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案终于尘埃落定,被告人汪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2年9月28日,位于曾都经济开发区的湖北麦达尔化工有限公司发生了一起安全事故,生产化肥的搅拌罐突遭启动,致使在罐内作业的三名工人死亡。2013年5月17日,曾都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汪某在生产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擅自、越权开启生产车间生产设备,造成三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汪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院提出上诉请求减轻处罚。 鉴于本案社会影响大、关注度高,主审法官认真查阅卷宗材料,先后多次前往案发公司和三名被害人家里,并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了解各方对本案的处理意见。后经市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审判过程中发现的湖北麦达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安全管理、教育培训、防护措施、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市中院向市委政法委、市人大法工委、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依法追究湖北麦达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管理职责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近年来,市中院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把安全发展放在最先、最重、最高位置”的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公正审理了一批严重危害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为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贡献。(随州日报 通讯员余金波、余贤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