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名城保护规定,将会受到相应处罚”,9月6日,市政府印发《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暂行办法》,标志着我市名城保护从此有了“新规”。 随州历史文化积淀深厚,文物古迹众多,1994年被国务院命名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但由于多年来无地方性的名城保护管理规定,致使地面上一些古建筑、古树名木和历史文化遗迹被挤占、损毁,2012年被国家住建部、文物局点名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今年3月,我市正式启动“新规”起草工作,明确了名城保护管理的原则、范围、资金及管理机构;规定了名城保护应编制规划,各类规划一经批准公布,不得擅自修改或拒不执行;实行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名录制度,定期对列入保护名录的对象进行论证公示公布;在名城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建设,应依法取得市规划、文物等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来自《随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