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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上门女婿是否该享受村民待遇?

2013-2-22 09:42| 原作者: | 查看: 10850| 评论: 0|发布者: 梦回吹角连营|来自: 随州日报

【读者咨询】
    我是随县安居镇某村的一名妇女,2001年嫁到了外村,但并未将户口迁走。出嫁前村里有我的承包田一亩三分地,出嫁后,村里并未进行土地调整,我的那份地由我和娘家人共同耕种。2010年,村里土地被征地开发,村民按相应标准都得到了开发补偿,但我却没有得到补偿。村两委的答复是:出嫁女、入赘女婿按规定不在补偿范围。请问这种做法合法吗?
【律师说法】
    你所咨询的是关于农村特殊主体在享受村民待遇方面的问题。村里应该为你发放征地补偿,你与其他村民一样,应当享有同等的村民待遇。因为你虽已出嫁,但户口并未迁出,且一直在耕种原分配所得的集体土地、上交各项费用,履行了相应的村民义务。按照《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据此,你应当享有和其他村民相同的权利。
    不过,如果出嫁妇女有本村户籍,但没有承包地,也并未尽到对本村集体应尽的义务,其享有的村民待遇就应受限制,村集体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原则下通过规范程序予以调整。
    上门女婿也是一样,只要拥有本村户籍,认真履行了对本村集体应尽的义务,那么同样应当享有与本村村民同等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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