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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冰冰肖像维权一审获赔120万 被告不服

2013-3-14 09:38| 原作者: | 查看: 10544| 评论: 0|发布者: 韩小溪|来自: 京华时报

范冰冰(资料图)

  范冰冰(资料图)

 

  广东钜豪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在广告合同期满后,仍使用范冰冰的肖像进行商业宣传,被起诉索赔220万元。记者昨日获悉,照明公司一审被判赔偿范冰冰120万元。

 

  2009年6月,范冰冰与广东钜豪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形象代言人合同》,约定范冰冰为其照明灯具、浴霸类产品担任形象代言人,代言时间自2009年4月1日起至2011年3月31日止,服务费(含代言费用)220万元;合约期结束后,如照明公司不再与范冰冰续签新的合约,则照明公司及其经销商享有延长前述广告的使用期90天作为前述广告的回收期。

 

  范冰冰诉至一审法院称,照明公司在回收期过后,仍在使用自己为其拍摄的广告,故起诉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2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已构成对范冰冰肖像权的侵害,酌定赔偿范冰冰120万元。照明公司不服,上诉至二中院。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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