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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水“胆大”地产商无照经营领万元罚单

2013-12-20 09:20| 原作者: 善待...| 查看: 101006| 评论: 0|发布者: 小永远

摘要: 标注着售楼部,售楼电话:刘先生130*****370、134*****465字样的横幅不仅吸引了消费者的眼球,同时也引起了工商执法人员的关注。无照也敢大张旗鼓的做房地产销售广告宣传,日前,广水一无照经营房地产商李某为其胆大 ...
      标注着"售楼部,售楼电话:刘先生130*****370、134*****465"字样的横幅不仅吸引了消费者的眼球,同时也引起了工商执法人员的关注。无照也敢大张旗鼓的做房地产销售广告宣传,日前,广水一无照经营房地产商李某为其"胆大"交了罚单1万元。

      在广水市工商部门开展的"百日亮剑"执法行动中,长岭工商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一房屋开发销售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售楼部"及其房地产开发竟然是无照经营,涉嫌违法,遂按程序予以立案。

      经查,当事人李某在未取得相应的资质及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聘请本地建筑工人,开发其本人以42万元购买占地面积为4亩的空场地,从事商品房建筑开发销售经营活动。时至案发,当事人共投资了130万元,建筑开发商品房共计48套(120㎡/套),成本价为520元/㎡,一楼均为商业门店,已按1000元左右/㎡的价格售出了3套。由于还没交房,根据当事人与购房者之间所签的合同,按楼层、房屋朝向的差异,每户收取的定金不等,目前已取得2名消费者的购房合同,首付购房款均为3万元,余款交房时一次性付清,共计6万元。

      工商部门认为,当事人在没有取得相应的资质及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房屋开发销售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有关规定,属无照经营行为。

      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工商部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万元,上缴国库。

      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购房时应仔细查验售房地产销售商的证照是否齐全,以便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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