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关于大力发展林下经济的实施意见
三、主要任务 (一)科学制定规划,统筹协调安排。各级政府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当地自然条件、林地资源、市场需求等实际情况,科学制订林下经济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多方激励,创新发展机制和经营模式。避免一哄而上,盲目发展,更不能破坏森林生态系统。要把发展林下经济与林业产业发展、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扶贫开发和城乡统筹建设紧密结合,突出特色,科学布局,合理确定发展目标和任务。 (二)建设示范基地,实施品牌战略。各地要结合当地条件和市场需求,选择和培育适当的经营模式,建立一批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积极培育一批典型企业和大户,支持有条件的林下经济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形成种养加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的产业化经营体系。 (三)加大科技支撑,构建信息平台。各县(市、区)林业部门要加大科技扶持和投入力度,加大主导产品和优势品种的科技研发,加快良种选育、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林产品加工等先进实用技术转化推广。积极搭建科技服务平台,提供法律政策、技术等咨询服务。搞好产销衔接,强化信息发布、市场营销等服务。 (四)发展合作组织,健全服务体系。大力支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建设,加快林权管理服务机构建设,规范林地林木流转,为农民提供产权交易、融资服务。大力推广“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基地+农户”运作模式,形成林业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大业主带动千家万户共同参与的林下经济发展格局。各地要积极争创全国林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县(市、区)。 (五)加强日常监管,合理科学发展。严格林地用途管制,依法执行林木采伐制度,严禁以发展林下经济为名擅自改变林地性质或乱砍滥伐、毁坏林木。要充分考虑生态承载能力,适量、适度、合理科学发展林下经济。依法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管理。 四、保障措施 (一)增强财税支持,加大林下经济发展扶持力度。认真落实国家、省支农惠农政策,捆绑支农项目,扩大支农融资渠道,加强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和服务配套建设;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增加财政支农预算,加大对林下经济发展的财政扶持力度。市政府将拿出一定扶持专项资金,用于奖励林下经济发展好、贡献突出的的示范基地、龙头企业和林业合作社,各地政府每年应安排一定数额的林下经济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基地建设、林产品加工和试点示范奖补等,积极向龙头企业倾斜企业贷款贴息政策;引导企业和社会资本投资林下经济建设,形成多元化投入机制,促进林下经济发展。 (二)深化林权制度改革,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继续深化林权制度配套改革,推动山林资源向林业资本转化,生产要素向经营大户集中。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鼓励引导农户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林地、土地经营权,吸引资本、技术等要素向林下经济集聚;加快林权交易中心建设,规范林权交易场所,搭建林权流转平台;落实林权抵押贷款政策,扩大财信担保、小额信贷扶持范围和扶持额度,拓宽林业投融资渠道,满足林农发展林下经济的需求。充分发挥财政贴息政策的带动和引导作用,将符合贴息条件的项目按照《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管理办法》,给予贴息扶持,确保经营者享受政策性优惠和扶持政策。 (三)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林下经济发展,明确目标,强化措施。建立市、县(市、区)、乡(镇、办、场)三级政府领导抓点示范、部门包帮责任机制。强化部门协作,林业部门要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林下经济发展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参与编制林下经济发展规划,支持林下经济项目建设;财政部门要加大政策资金扶持力度,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导向作用;科技、林业、农业等部门要加强新技术、新品种、新模式推广应用及政策、信息、市场等方面的服务,扶持林下种植、养殖重点项目;水利、交通运输、电力等部门要支持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的水、路、电等基础设施建设;扶贫部门要将林下经济发展与产业扶贫开发有机结合起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文化、旅游部门要把生态文化建设和森林旅游纳入文化建设和旅游项目建设的扶持范围;保险机构要根据林下经济发展的需要,研究探索为林下种养业重点项目提供配套保险产品和服务新途径;新闻单位要加强宣传报道,营造林下经济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充分发动农民广泛参与。市政府将把林下经济发展纳入对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年度重点工作考核内容,予以考核奖惩。 2012年12月21日 |